1、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能抵冲首付房款; 2、凡在上虞市外购房或购买“二手房”等现房提取的需提供正式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在上虞市内购买期房提取的,需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30%的预付正式收据及银行缴款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次购房只能提取一次; 3、结合资金平衡性和互助性特点,适时调整“按年对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具体对象和条件,并提前一周进行公告; 4、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不能再申请第二次贷款; 5、当贷款规模超过省定存贷比例管理要求时,实行贷款申请轮候制,并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情况。 上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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