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业主杨先生在购买了一套复式房后闲置8年,最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大兴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退赔购房款。
1997年2月17日,杨某与一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北京南城的一套复式豪宅,同时交纳了房屋价款及设备维修基金近100万元。次日,杨某办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然而入住当年,杨某便发现家中的采暖温度未达到国家标准,导致杨某自1998年1月1日始另行在外租房居住。此后,开发商为杨某居住的房屋加装了30片暖气。但经北京市大兴区公证处对杨某居住的7间房屋进行测试,室内温度不能达到国家规定16℃的正常要求。
2001年初,杨某居住的房屋楼上结构又遭到开发商的恶意拆改,造成杨某居住的房屋二层室内大面积渗水,导致杨某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将所购房屋予以退还,并由开发商退还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契约合法有效。杨某按照契约内容履行了交付房款、设备维修基金、契税等义务,开发商应按契约内容全面履行交付质量合格房屋之义务。因杨某购买的房屋冬季采暖温度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经过多次修理,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严重影响其居住使用;同时开发商擅自对杨某居住的楼上房屋结构进行拆改,已使杨某不能实现正常居住所购房屋这一根本目的。法院因此解除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由开发商退还全部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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