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财政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对转让房改房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其何时何地与房改房价值等值部分视作交换契予以免片契税;超过房改房价值部分计征契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但对以原有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计征契税。
近日,从市财政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对转让房改房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其何时何地与房改房价值等值部分视作交换契予以免片契税;超过房改房价值部分计征契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但对以原有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计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