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土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复印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附有关证明资料),即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注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及预售房屋的幢号,并附预售商品房的总平面和分层分间平面图; (六)符合规范的物业管理方案; (七)符合规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与《住宅质量保证书》; (八)开发用地已抵押的,由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预售证的证明。 (九)《商品房预售证办理审批表》。
2、购房人要求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哪些证件?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答: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用地依据、坐落位置(含幢号)、层次、房号、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格与价款、付款方式、交付使用的期限、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保修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4、预售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差异怎么处理? 答:经测绘机构实际测定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测绘面积)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预售面积) 3%以上的,购房人未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人支付超过3%以上部分面积的价款;测绘面积小于预售面积3%以上,购房人未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小于预售面积3%以上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购房人的损失;测绘面积超过或小于预售面积3%(含3%)以内的,应当按测绘面积结算价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什么合同?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认为可以采用格式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自行拟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
6、房地产中介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答:(1)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7、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执业经纪人员签名和所在单位盖章;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8、消费者想通过中介公司买房、租房,应如何选择中介? 答: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的、有一定信誉度的中介机构,应查阅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的“两证”,其一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二为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舟山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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